各学院:
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20〕161号)的相关规定,为认真做好全校本科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年度总结考核工作,进一步强化辅导员爱岗敬业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全校在编在岗满一年的本科生辅导员(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入职未满一年的辅导员参与考核,考核等级统一为不定级。
三、考核结果及等级
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不定级五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按学校辅导员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确定优秀人,优秀人选考核分数不低于85分。考核总分在75分以上为合格,60—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实施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工部(学生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办负责人、团委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二)考核程序与步骤
1.个人自评。辅导员填写《江西师范大学2023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进行自评,同时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
2.学生评议。学生在3月15日前登录智慧学工,对辅导员进行满意度测评(附件2),测评分数占辅导员考核结果的20%。
3.学院测评。学院考核工作组根据辅导员在2023年度的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分数占辅导员考核结果的40%。
4.述职评议。辅导员参加学院和学校组织的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述职评议,评议分数占辅导员考核结果的20%。
5.学生处评议。学生处对辅导员2023年度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分数占辅导员考核结果的20%。
6.学院公示。学院考核工作组将学院测评得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3月14日17:00前将辅导员考核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报学生处教育科占淑荣处。
7.考核结果。学生处按照学院测评分(40%)、学生评议分(20%)、辅导员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述职评议分(20%)、学生处评议分(20%)进行汇总,综合各学院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建议名单。
(三)结果审定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定。
(四)其他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班主任年度考核工作建议与辅导员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具体由学院负责。请各学院同步将纸质版班主任考核登记表和学院全体班主任考核结果报告单报学生处教育科占淑荣处备案。
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处教育科占淑荣联系。
附件1:江西师范大学2023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2:2023年度学生满意度测评操作指南.pdf
学生处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