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1-06 浏览次数: 302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研字〔20135号)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把好学位论文的指导和审查关,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必须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100%检测,对检测结果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减少该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并给予该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及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委托专家组对作假的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认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时,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时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时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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