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经学校初步审查合格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即获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招生就业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离校。
第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
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休学未获批准复学的或者达到退学规定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实行学分制管理。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课程选修、重修、免听与辅修
第十条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的课程,应按序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听取导师的指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改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限选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重修。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准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对选定的课程,认为已经掌握或有严重选课冲突时,可按免听办法申请免听,免听不免考。未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参加修习,否则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体育课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必须参加修习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跨学科类申请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要求及有关规定按照《江西师范大学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按《江西师范大学第二、第三课堂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明确标注。任课教师负责完成网上成绩登录,并将纸质成绩单及相关文档交学院归档管理。
学生认为本学期考核成绩有误,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复查。
第十八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要求,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登记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评分以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或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成绩评定办法。有实践环节的,理论成绩最低控制线为50分,理论成绩不合格则总评成绩不合格(必要时可记为59分)。
第二十条 免听、补考或其他合理原因,经审批未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其课程成绩评定时,不记平时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应修学时数的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学分加权平均标准分是学生继续学业、评定奖学金、获得奖励、选读辅修专业、免试保送研究生、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学分加权平均标准分计算办法为:学分加权平均标准分=∑每门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标准分/∑每门课程学分。其中每门课程的标准分=(课程分数-全校该课程的平均分)/全校该课程的标准差。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有关规定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切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依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安排其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组织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缓考。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课程补、缓考,否则视为缺考。
第二十六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计入总学分,外校学习阶段应修的本校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不作必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江西师范大学第二、第三课堂学分认定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一般不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计入成绩档案。学生退学后6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本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践、军训、劳动等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遵循自主有序、公平规范的原则,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转专业后能发挥学习专长的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在同类别(普通文理、体育、艺术)同一招生录取批次代码内自主转换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已修公共必修课程中有2 门(含)以上不及格的;
4.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5.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具体事宜按《江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二次转学的;
7.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规定的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拟转入前一学期末办理。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经批准后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即以本学期休学论。
第四十三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休学时限,最多不得超过四学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2.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或者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学籍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2.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两次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30% 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6.应休学而坚持不休,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7.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的,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五十一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退学学生应按要求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退学申请(审批)表》。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五十三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原则上不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后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毕业生,可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毕业证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对在校学习满一年并至少获得25学分的退学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按教育厅要求审核批准后,证书信息作相应变动。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或者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已按我校颁布的原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六十五条 现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