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信息安全管理细则
(暂行)》的通知
学工字〔2020〕04号
各学院:
为做好学校学生信息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信息安全管理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2020年1月16日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信息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为做好学校学生信息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信息是学校实施学生教育管理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资料。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子通讯等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生在校住宿、就业去向、心理成长等学生隐私信息。
二、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自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学生信息、维护学生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信息使用报送台账,设立专职人员、专用电脑管理学生信息,确保信息妥善保管。
四、因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可向其他单位或部门收集工作范围内的信息,杜绝超范围收集;信息报送校外,必须严格依照审批制度,依规签署信息保密条例,方可报送校外,杜绝超范围报送。
五、未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报送和收集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学生信息;校外单位未有正式来函、通知的,一律不得报送。
六、在学生奖励、资助和其他评选评审公示材料中,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子通讯及其他个人私密信息。
七、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学校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一)私自泄露学生信息用于他途的;
(二)违规报送或要求其他部门提供本不应获取的信息的;
(三)未做好学生信息专职管理及保护规定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八、学生认为有关单位、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保护义务的,可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九、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04号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信息安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pdf